社會上有些地方不平靜。今天來介紹一下「個資法」。
個人資料保護法
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
『有些怪怪的單位會蒐集個人資料,這時候就要祭出第三條、第二十五條。』
依照第三條之規定「五、請求刪除。」
引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「一、禁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。」
依前二項情形,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,
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,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。
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,
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
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『但是要小心,對方可能會出這招。』
個人資料於蒐集之特定目的未消失前,當事人是否得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?
答: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,個人資料即使於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後或期限屆滿時,
於有但書規定之事由時,仍得不予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,
至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尚未消失者,縱當事人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,
蒐集主體仍得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,
繼續為個人資料之處理或利用,而不須刪除,且無個資法第1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適用。
『萬一被主張:已經達到知情達意之通知,那事情就會很難收拾。』
『刑法342條,背信罪』
為他人處理事務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或損害本人之利益,
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,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,處五年以
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『有問題還是找個好律師吧!』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